备注:
1、 附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五条规定的资料。
2、“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”一栏,委托有初审机关的,由初审机关和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意见,未委托初审机关的,直接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填写审批意见。
3、每个作业场所可单独填写此表。